一、与前公司签订了6月至7月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
二、合同上面写有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该公司7月20日才发放6月的工资,超过合同约定时限5天,可否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获得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三、我与该公司于7月23日达成协议辞职,辞职信上写有因我个人原因及公司调整申请辞职。我还可否申请经济补偿? 因该公司之前存在拖欠发放工资的情况(原本15号发放,拖到20号才发,所签劳动合同规定15号以前发)我可否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点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为依据,称行使劳动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呢?
以上,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