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5.7去办的离职手续,有些部门签字了,总经理没有签字,行政部门以“应该提前30天辞职”为理由,要求我应该在递交辞职手续的30天后才可以正式离职,否则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请问(1)他有权利不发我之前的工资吗?(2)劳动部门说1个月之后才可以受理这个劳动纠纷,是有这样的规定吗?(3)我当时没有劳动合同,手上只有离职时候,各个部门的签字作为证据,这个证据有法律效用吗?(4)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像我这个情况的很多,我周围就有几个同事也是这个情况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