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9年购买对方开发的房子,合同规定延迟交楼要支付违约金,于11年8月才交楼,(规定的时间是10年12月30日前),当时他出了一份关于支付违约金的协议,要求是预交三年的管理费,剩余的则用现金形式打入我们指定的账户,我们提出了质疑,他就说那就迟些再说,结果是到了去年春节前,都没有结果,快过年了,又说过年再说,过了年已经到2月中,再过去时,我们因为先后咨询了销售小姐,都劝我们放弃,接受他们的条件,权衡利弊之下,就签订了他们的赔偿协议,协议规定剩余的款项在2个月内打入到我们的账户,2012年2月24日签订的,但到今天5月1日都未能打入我们的账户,我于上周去工商投诉站去投诉,并询问12345政府热线,热线说对方摆明违约,只有诉诸法律,投诉站似乎也受理了,但没有这么快回复我。我也不想这么快就用法律手段,今天开发商的小姐又打电话给我说,叫我去重新签一份赔偿协议,因为财务那没有了协议,他们将协议弄丢了,我说那复印我的就行了,她说不行,我有些狐疑,问日期写什么时候的,她说是照原来写,我在想,公司如此规范的话,为什么连合约都会弄丢的?我怕他是不是有什么猫腻。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我要拿回那笔钱,我该不该去签呢?另外我也想将我手上那份合约复印一下,然后注明这份和正式合约一样效力,应该可以还是不可以呢?希望律师先生给个意见和指导,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