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各位老师。 我们去年入职的时候就给我们要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离职的时候什么手续也没有办,我们也没有工资条,不过听之前的助理说给我们上社保了,之前面试的时候说是转正就给上,公司在四月份的时候才给上的,社保是不是也可以作为我在公司上班的证据呢?同事可以作为证明这样行吗?并且我现在的相关工作都已经完全交接给另外一个同事了。另外还有一点就是,目前所在公司的所有同事都没有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我看了一下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去年十二月八号下来的,今年五月十七号那天老总给我说让我下个月去领工资,如果我在下月去领工资要求赔偿不成的话是到劳动局去仲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