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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将于2012年5月13日到期,現在厂方给予辞退我2012年4月30日,理由是我旷工一天,早退一分钟,迟到20分钟,厂方的规定是:一年内累积二次严重书面警告,给予辞退不支付劳动补偿金。注旷工一天严重书面警告一次,早退一分钟记书面警告一次,迟到20分钟记书面警告一次。可我并没有二次严重书面警告,厂方的说法是:二次书面警告追记一次严重书面警告,请问这是否合法

合同纠纷
2012-05-01 11: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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