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第七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2.04.28日前,依照国家和珠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3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
当时开产商写按第3条款,自定打下去的,现在就收楼的问题,他发通知要求收楼,可问题就出在这了,(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未有出具的,我们收楼不???上面合同有问题否,这合同和依照国家和珠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有抵触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