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店零售 食品厂生产的 甜酒药,净含量20克,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一年共购进30袋,每袋0.40元,销售价每袋0.50元,被工商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有26袋,货值价金额13元。 他们说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要罚款3000元,请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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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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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综上,你所述的这种情况可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指定日期内到工商局去陈述申辩,仍不服的话还可以在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向英山县政府(具体找英山县政府法制办)或者黄冈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英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均可列为撤销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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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