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96年进入保安公司,02年-08年签的劳动合同。05年保安公司安排其关联的公共安全系统工程公司给我交了社保,工资仍然由保安公司发放。从09年起保安公司又安排本人和公共安全系统工程公司签了劳动合同至2011年底,社保依然由公共安全系统工程公司交,工资依然由保安公司发放,这两个公司是同一办公地点、同一班人马、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法人单位(一个单位两块牌子),2012年未续签劳动合同,本人现今依然在上班。 请问:我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吗?是由保安公司支付12个月工资的补偿还是由公共安全系统工程公司支付从05年开始的8个月工资补偿呢?(因为这关系到我是与哪一家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问题);我96-04年这9年的社保超过时效了吗?我可以要求补缴吗?是要求A公司还是B公司呢?如果超过了仲裁时效,那么我可以通过信访的途径解决补缴社保的问题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