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目前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员工于去年2月份开始找各种理由请假,我公司均给予了批准,但从去年9月份开始与该员工联系不上,公司将其工资暂扣,我公司于今年3月份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该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均是正常缴纳,由于已经无法与该员工联系,我公司进行了登报声明,该员工在发现保险和公积金已经办停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我们补发未解除劳动关系期间,也就是去年9月份到今年2月份的工资,请问这种要求劳动仲裁是否会支持?另外,该员工在申请书中表示曾经向公司递交过一份病假申请,并附有病例,但我公司根本没有收到过类似的材料,请问是否应该是申请人为自己的理论负有举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