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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09年7月入职至今4月,公司未执行年假制度,现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经济补偿和支付两年半年假的加班费,请问经济补偿和年假该怎样算,未休的年假能累计吗?我的年假有几天? 另外,我每天上班12小时,每月只休4天,公司按每月26天考勤,支付每天4小时的平时加班合理吗?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种情况能向公司要求支付每天1小时的超时加班吗?该怎样计算?

劳动纠纷
2012-04-03 13: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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