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外省人,96年6月来到巴士公司到2004年6月合同期满离职。后来在同年10月份又来到本公司到现在,最后一次合同是2010年10月31号到期,因本人家庭及各种原因不想续签合同,准备合同到期就不想再签,问过公司,公司说没有生活补助金。请问各位律师他们这样做合适吗?
另外,我们96年来到本公司后每年给予一个月的探亲假,发放基本工资,报销来回的车票。后来好像是04年公司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从08年开始把我们的探亲假取消了。公司这样做对不对,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还有,我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每星期休一天,也就是每个月工作25或者26天,每天公司计发83分钟的超时,每分钟是0.14元。这样算法合理吗?我们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我每月的工资各种奖金加在一起4500元左右,超时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