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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 我想质询一下物业费的收取情况, 我是2008年买的房子在交钥匙的时候收取了我一年的物业费,可是我一直没有入住,在2011年10月份我结婚的时候才开始入住,2012年三月份物业人员向我起两年的物业费。还给我下了一个催缴通知,业主的名头和钱都是物业人自己手写的,一点不合法,一看就是自己做得,请问我应该怎么交,物业这种行为是不是违法,我应该怎么维权.

损害赔偿
2012-04-03 22:14:0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需要交纳物业费
    参考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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