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咨询:
2010年3月我公司外派石*到成都进行安全员复训,于2010年3月21日因意外坠楼死亡,根据汕人社工认字[2010]2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为工伤死亡。石*,男,28岁,身份证号码:4*********34,供养直系亲属身份情况:
母亲:罗**,年龄:55岁,出生日期:1955年2月9日
汕头市社保局根据公司缴纳保险基数,给予石*母亲2010年4月-6月每月享受供养费356.20元(由1154元X30%得出),2010年7月起每月享受供养费634.8元(由2116元X30%得出),以后随着汕头市社平工资的提高逐渐提高,因我公司未按石*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造成石*母亲每月的供养抚恤金较低,经我研究,按石*的生前计税工资、薪金收入为8112.73元,按此计算,石*母亲应享受供养费为每月2433.82元(由8112.73X30%得出)。
问:1、此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2、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请给予详细解释?(家属提出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调增部分不能冲抵公司补的差额,应给供养者)
3、如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时,职工平均工资低于8112.73元,如何处理?企业是否也要跟着调整,调整幅度如何计算?
盼回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