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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赵*和钟*两人,于2011年11月14日早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赵*当时被诊断为“左侧颧骨塌陷”,先后两次住院治疗,最后一次是2012年3月17日拆下钢板后出院的,且本人左侧脸部尚有肿胀现象。但本人现在强烈要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这是否算医疗期结束啦? 另一个钟*,首诊只有“多处软组织挫伤”,后本人到昆明工人医院被诊断为“脊椎N移位综合征,椎大N痛?”但一直没建议住院治疗,仅只是有些康复的理疗建议,本人也没住院,就这样持续没来上班已经4个月啦还一直拿着全额工资,中途在春节前到公司两周上了班,等拿到年终奖和过节费就又不来上班啦,现在又从昆明红会医院开具了几张门诊病休证明,而且本人还号称要几张病休证明要到什么时候都开得出来···那这样什么时候算医疗期结束呢? 跪求指教!!!

劳动纠纷
2012-03-29 16:47:17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现在已经不用医疗期的概念,而是使用停工留薪期的说法。工伤职工出院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没有确认的情况下,职工开医院的证明,据以不来上班,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即使工伤需要二次治疗,手术。二次治疗所用的时间,单位是应该发工资的。但一次治疗和二次治疗期间,仍然应当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
    建议你单位正式发文通知他来上班,他拒不来上班。可以按劳动合同处理。即解除合同。
  • 你好,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一定要以书面合法的形式来处理,祝好运!
  • 医疗期十分结束,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准。
  • 你好,不是的
    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的
  • 凭红会医院的证明,可以请病假,但准与不准.单位根据制度决定.
    红会医院的证明,不是确定停工留薪期的依据.
    在停工留薪期未确定的情形下,
    职工出院,就视为恢复了劳动能力,应当按劳动合同上班.
    拒不上班的行为,已构成旷工.
  • 拒不上班的行为,已构成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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