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在某单位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12年3月1日到当地劳动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委以时效已过,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2年3月2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3月23日开庭审理,被告对于本人曾经在此单位工作过的事实和本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未提出质疑。被告并未提供本因由工作单位举证的任何证据。法庭当庭决定调解,被告方也同意调解。但之后确以各种方式推辞正面回答有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故意拖延。如果本人现在向法院申请依法裁决,会不会对我有什么不利?比如说:诉讼时效的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