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招标完毕,想给排名第一名的投标单位发放“入围通知书”,但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我们以前没有合作,虽然价格合适,但不清楚他们日后供货是否能按照标书的要求提供,所以有所顾虑。
请教各位,现在是否可以发放“入围通知书”?还是先购买一部分产品试一下再签订框架合同?
另外问问如我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了“入围通知书”,但未购买产品,日后是否违法?
谢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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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人后,必须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照招标文件所载的合同条款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因此如果你们向中标人发放了中标通知书后,又不想与其签订全部合同,或者不想向其购买产品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中标结果尚未确定,故如果你们的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必须采纳排名第一的单位为中标人的,可以另选其他人为中标人。建议你与本律师预约时间面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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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投标法 在投标人中标后,应当受到“中标通知书”,告知中标的具体事项,并可要求对方于收到书面后几日内与你处签订合同,具体的产品及金额、质量标准等在合同中约定即可。如有违约的,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即可。
如投标人中标并签订合同后,贵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可电话预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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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发放通知书的,如果对方的履行出现瑕疵,我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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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发放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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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