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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土地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签订后,甲公司违约未交付土地。乙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签收了调解书,约定在乙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甲公司交付土地。随后,乙公司按约支付了部分款项,但甲公司却仍未交付土地。 在乙公司申请执行土地过程中,甲公司与第三人就土地权属发生诉讼,法院终审判决土地使用权归第三人所有。 问:1、乙公司是否能另案起诉甲公司?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2、乙公司是否能将执行土地转为申请执行土地价款?有何依据?

经济相关
2005-04-05 22:38: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你必须另行起诉。因为调解书是及于你要求合同只诉出具的,现在你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是基于合同无效提出的,与你第一个诉有根本的区别,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诉讼时效应该从被告与第三人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开始。
  • 乙公司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是将此前付款追回?还要再追究其它责任?
  • 当然是追回已付款并追究其他责任。
    另案起诉准备这样写诉讼请求1、返还已付款项2、赔偿可预期利益(以评估价为依据)。
    担心对方提出一事不再审。
    各位意见呢?
  • 如果是追回已付款,我认为不必再起诉,申请执行的标的已无法执行,应该有机会折价赔偿。
    如果要追究其它责任,就只有起诉了,因为原判决中并未涉及。
  • 因为土地已属于善意第三人,土地转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乙公司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土地转让款及赔偿相应损失。
  • 1、乙公司另案起诉甲公司什么?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可能不行,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 1、乙公司是否能另案起诉甲公司?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当然可以
    2、乙公司是否能将执行土地转为申请执行土地价款?
    应该另诉.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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