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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与甲签订了一份活立木(杉木)买卖合同书。货款当时已经付清,出售采伐管理期限是二十年(活立木砍伐后能再生长)。几个月后,我与甲方协商,甲同意将期限减少七年。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另加了一个“协议书”(将期限减少了七年)。此协议书上是我跟甲签字按手印,而不是原来合同书上我父亲跟甲签字。并且此协议书只是双方各一份,并无第三方保留。请问此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甲反悔想保持原来合同上的“二十年期限”,此份协议作为我手上的证据,能充足吗?

其它
2012-03-20 18: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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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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