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购买了一个公寓楼,交了一半的楼款,向银行申请一半的贷款。但因为房地产新政原因,银行收紧银根,贷款条件非常苛刻,说我和我先生已经有在供的房子,我们收入和供楼支出没达到2倍以上,至今我我还有贷到款。所以我向开发商申请分期付款,开发商要求我一年内付清所有楼款,但这一年内我必须交纳所欠楼款万分之一的资金占用费(利息)。现在我有三个问题:第一,开发商有没有要得收取这笔资金占用费。第二,开发商说必须在我交完所有楼款后再给我收楼,这个有法律支持吗?第三,我能不能申请退房,怎样开发商谈判?如果退不了,我怎样可以令开发商早一点给我收楼,不要让我等上一年那么久。
期盼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