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我县一家煤矿(以下称A)去年把股权转让给了B某。A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 法》第36条规定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在协商中协定:A已经向劳动者赔偿完毕所有经济赔偿,劳动者不许才找A索要任何赔偿。B某接受股权之后,没有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时更换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原因是我省正在开展整合煤矿行业,有具体文件。虽然这样,B某对从A转过来的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2名职工被诊断为矽肺病一期。现在这2名工人持法律有效的诊断书找我局申请工伤认定。请问:这2名职工没有用人主体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可以工伤认定吗?如果要认定工伤其用人主体是谁?法人是谁?不受理此案件行吗?为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