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列程序违法吗:
1、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的《......处理决定》倒回重审的时
间:(09年 11月2日)
2、被告的“调处办”只简单组织了一个没有实质的调解内容和
调解方案的调解会(10年4月20日),当然没有结果。
3、被告的调处办作出本案的《处理意见书》时间:10年5月23日。
4、然后,调处办单独约上第三人作出的现场指认笔录时间是:
2010 年6月8日。 调处办又单独约上原告作出的现场指认
笔录时间是:10年6月22日。
5、被告完全根据《处理意见书》的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作出处理
决定的时间是:2011年7月12日.
这种先调解、作出处理意见,再调查取证的做法,违反法定程序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