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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在区级法院胜诉,2004年在市级法院胜诉,后对方托熟人到检察院抗诉,后省高院指令市中院再审,市中院没有开庭,没有质证,没有通知检察院,没有告知合议庭成员,(因有人需回避)就书面审理改判。并且有伪证,这样做程序违法吗?

债权债务
2010-02-28 19: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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