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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六人是事业单位工人,2000年后陆续到了55岁,都未经我们本人提交个人申请单位就通知我们办理了退休手续。那时我们也不知有【1978】104文件,过后两年我们得知了【1978】104文件规定,又找单位后复职了,我们要求单位【补差退休期间和原工资的差额部分】可是单位不给补合理吗?合法吗?我们如何请求有关部门帮助解决,谢谢。

劳动纠纷
2012-03-15 21:49: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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