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国企的员工,工厂于2005年9月宣布政策性破产时我42周岁,我在工厂下属的水电部门工作,属于企业办社会,按政策应移交到地方政府,但因为工厂的原因05年9月时我所在的水电公司正在办理移交手续,工厂执行的破产文件是《中办发(2000)11号文件》文件对水电人员的安置是成建制移交地方政府。而我所在的企业却让我办理提前退休,本人至今不同意提前退休。工厂于2006年8月背着我为我办理了提前退休,我所在的水电公司于2006年10月已移交到市自来水公司,工厂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如不合法我应到什么部门如何维权,我还能恢复工作,移交到市自来水公司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