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10月18日到2012年1月18日在单位上班,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其中缴纳了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由于正月初六有事情要请假回家,但是领导就是不给假,说要不来就是旷工,旷工就辞退。所以1月18日当天我就递交了一份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离职。 单位下午给我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没给我离职证明。到现在还没给我1月1日到1月18日的工资。索要后非要我补签劳动合同,我不签就不给我。我没签。。。
1/虽然单位没给我缴纳社保在先,但是我写了因为个人原因离职,也不能立即离职么?这种情况下,单位若说我的即时离职给单位造成了损失,需要我赔偿,成立么?
2/另外我有与单位人事协商此事的录音。但是录音中我提到了我绝对不补签合同,这个对我不利么?为什么?已经辞职了啊!提交证据的时候不提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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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的,你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关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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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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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聘请律师办理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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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可收集证据,申请仲裁,依法要求赔偿,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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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神秦淮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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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