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在某家私营企业工作,2012年2月12离职。 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社会保险。因为2012年开始,公司本来说给我的工资是2600,可因为在过年之前本人向老板提出辞职,因为不满他公司的工作制度。可是2012年一月份的工资,他给我扣了300,向老板提出要求,按原来的2600给。可是招到拒绝,因为不服公司的这种制度,没有交接工作,就直接离职了。10天工资,公司拒绝给我发放。本人并不在乎有多少钱,可是这连最基本的劳动保障都没有,最基本的原则都没有,真的狠让人气愤。希望可以得到大家的帮助,我应该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2010年7月开始到2012年2月12日为止,我可以要求这期间的双倍工资吗? 可以补加社会保险吗? 我应该怎样向当地劳动局申诉?我会得到怎样的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