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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怀孕时被公司以“金融危机,部分项目暂停”为由放假三个月,放假通知上说第一个月发全部工资,第二三个月发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80%。但是实际上:1、在我被放假的同时,我的工作岗位却在招人,并且在我放假后新员工已经到岗;2、放假第一个月并未发我全工资。 在三个月假期尚未到期时,我收到文员的手机短信,告知第二份放假延期通知已出,要我去公司拿。由于预产期将近,我假装不知道此事,而是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填写了休产假的单,日期是从三个月假期顺延三个月。我们公司规定,产假一个月,发全薪。但是到我这里,有关部门人员却通知我,我的三个月产假,每个月发我的基本工资1000元(我们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现在我的小孩已经满月,但是我收到的第一个月产假工资只有800元。 备注:我的月工资是高于1000元的。2010年我与公司的合同到期时,小孩尚在哺乳期内。 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全我应得的工资(直至哺乳期结束),同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劳动纠纷
2010-06-25 08:30: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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