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0年进公司,今年一月开始签定新的劳动合同,年底到期,请问:
1、我从今年一月至三月,每个月20日公司只发400元给我们,扣除养老及失业后,每个存折里只实得260多至270元左右,一月份的资金至3月13日才发了50%即250元到存折,剩下的50%至3月31日才存入存拆,二月份和三月份的资金至今未得,
问:这样的行为公司是拖欠还是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注明工资应按双方约定日期按时发放,但并未标明约定的日期是每月几号?公司现在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
3、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可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是提前30天通知公司,是否要在辞职信中注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不必提前30天通知,直接递了就走人
4、如果公司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请诉讼的有效期时间是从何时算起?是否从递辞职信算起?
5、劳动者在与公司办理合同解除的时候,公司是否一定要一次性支付清所有的费用:劳动者的所有工资(包括当月),及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如果公司不愿一次性付清,该怎么办?
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