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产假期间,公司按基本工资800元核发我工资。2012年1月底,领导让我2月上班(我休了3个月产假)。3月初,我查工资发现2月的工资为800元,我马上问领导,领导说现在没事情做,我属于没有岗位,只发基本工资;直至公司注销前,我只能领800元/月。公司注销后,有2条路选,一是领4个月的赔偿(我于2008年1月至今都在这公司工作):800*4=3200元;二是可以去老板另一公司上班(法人不是同一人),但是就无赔偿。我和公司的合同是签到2011年底,之后公司没有续签。现想咨询:1、公司在我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是否合法?(生育险和社保发的生育津贴已拿到)2、我剖腹产、办理独生子女证、晚婚晚育,休的产假是否得当,可以申请怎样的补偿?3、公司步入收尾阶段,现每个人都没有工作,上班也就是坐班。公司在我休完产假后(2012年2月1日起),以没有岗位为由,只发我800元的基本工资是否合法?4、从2012年1月1日起,南宁市的最低收入调整为1000元,公司按800元来发是否得当?5、补偿金额是否合法?6、去老板另一公司,就不能得赔偿,如以后以其他理由辞退我怎么办?7、我还需要注意什么,或者有什么遗漏的?

劳动纠纷
2012-03-11 23:42: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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