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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从2008年6月开始就停工停产了(公司厂房等已退掉,无办公地点),把公司委托给财务公司管理,期间,我一直领取着原先的工资数。现被告知公司已开始办理注销事宜,预计2009年6月左右完成注销。我是2008年9月26日生产的,目前处于哺乳期。 1、公司已于1月开始注销程序,预计6月完成注销。他们表示在注销完毕后即自动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不论哺乳期结束与否,不予剩余哺乳期的补偿。我想知道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是否有支持我的相关依据? 2、公司完成注销后将给予我工龄赔偿。我的合同是从2006年8月开始至2008年8月结束。但是由于我仍处于哺乳期,至今未结束劳动关系。这样的话,工龄赔偿应该是2个月还是3个月? 3、我的产假已于1月底结束,公司表示产假期间可领取原先工资的数额,但过渡到哺乳期后,可以公司已停工停产为理由支付我每月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月,这样做是否合法,是否有支持我的相关依据? 希望杨律师能帮我解答,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3-17 11:40: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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