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2010)台刑初字第145号判决朱**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为:
1、1994年7月28日,该村书记王**为本村借款12000元交被告人朱**,11月5日被告人朱**入总帐为1200元。
2、1995年12月15日第二号凭证附单据入账记支出1669.72元 。被告人又以1995年12月15日第二号凭证未付单据入账记支出16697.2元。
3、1995年12月15日第一号凭证入账记支出1389.17元。
4、被告人朱**在发放运河整治占地补偿青苗款时,在村民崔五生青苗款430元未领的情况下,被告人朱**记入支出帐。
5、1994年9月21日第九号凭证附单据11张,计款1959.89元被告人朱**入支出帐2167.62元,多记支出207.23元。
1997年5月,被告人朱**以含有上述虚假内容的账目于本村办理了交接。关于这五项都找到证据我该如何打这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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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不是很清楚,建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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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案情复杂,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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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