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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某企业会计,一日去银行公干,因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多付三万,遂私吞。银行发现错误后去讨还,甲拒不交还,后银行不得以报警。请问,本案该如何定性?职务侵占,侵占,还是一般的不当得利?另外,不当得利能否成为侵占的对象?盼详细解答,谢谢!

刑事行政
2005-09-23 04:01: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谢谢,这是下个月举行的江苏省检察系统论辩赛的题目,我自己的观点也是不当得利,可惜辩方的观点是侵占(控方是职务侵占),我们是辩方,不得不望侵占去想,我在写辩词时很头痛,上网搜索时发现了这个论坛,以后会经常上来看看.
  • 1、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财务,不属于职务侵占。
    2、关于侵占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但是甲所得到的钱既不是银行交给他保管的,也不是银行遗忘的,更不是埋藏物。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定罪的主观要件上,甲拿走这个钱的时候并不一定完全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告可能会说:作为财务当场应该是清点了受到的钱款。但是甲完全可以说这次他就是没有清点。虽然有些牵强,但是刑法定罪强调的是完全排他的必然犯罪定向。如果存在着他不知道自己多拿走了钱的可能性,自然也就不能够定罪了。
      所以,也就只能够是一般的不当得利。
  • 应当属于不当得利。
  • 楼上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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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