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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0与公司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是3000。再无其它对工资的约定。工资单上每月都有一共500元的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加上3000元工资(工资单上把它分拆成标准工资和岗位津贴)但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却是按1500(标准工资)计算的。工作一年了,签定的第二份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是“按现行工资执行”。现在的工资跟去年一样,加班费计算基数也一样,很多同事都不愿加班,加班比正班工资还底,我想咨询下律师,公司这样计算加班费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2-03-10 1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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