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0与公司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是3000。再无其它对工资的约定。工资单上每月都有一共500元的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加上3000元工资(工资单上把它分拆成标准工资和岗位津贴)但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却是按1500(标准工资)计算的。工作一年了,签定的第二份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是“按现行工资执行”。现在的工资跟去年一样,加班费计算基数也一样,很多同事都不愿加班,加班比正班工资还底,我想咨询下律师,公司这样计算加班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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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答复如下:
1、公司行为违法;
2、你 可主张按照约定3000元为准计算加班费;
3、公司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差额部分。
如有疑问,欢迎来电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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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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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有劳动合同在手,建议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本律师,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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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约定就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就要求按3000的基数计算。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可为您进一步分析并制定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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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为违法,可以向劳动站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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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