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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爷爷杜**66岁,一流成绩干民办老师12年,75年被无辜辞退;没一分钱报酬,现体弱多病,失去劳动能力,怎样解决养老问题?

劳动纠纷
2012-03-09 20:03:3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64号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 可以向当地的教育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求助
  • 《关于解决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滨人社发【2011】78号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8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实施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望贯彻执行。

    二、实施范围的认定

    (一)在认定补缴纳入人员是否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时,应综合考虑当地行政区划及实际建设、居民委员会设置以及原始户籍记录等因素确定;对难以准确认定的,可通过公安派出所考察取证。具体认定时可根据公安部门关于城镇人口统计口径进行认定,根据公安部门统计口径认定为非城镇人口的,2004年户籍制度改革前其原始记录为“非农业户口”的可认定为城镇户籍人员。

    (二)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街道(乡镇)属企业。

    中央、省属驻滨单位及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同类人员可参照执行。
  • 申请农村五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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