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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2011年十月底购买郝晓东的汽车一辆,开了几天即转卖给我的堂哥冯旭,因原车主在外地未能及时过户,2012年春节前郝晓东回到焦作与冯旭在焦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了交易手续,开具了二手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车辆管理所相关工作人员告知此车不能办理户口转移手续,因车辆开具发票人名与实际车辆户口人名不一致,并且档案里有一张郝晓东写的保证不过户的证明,原来此车是建行人员团购买的车,郝晓东找车辆管理所熟人办成了他的名字,因违反上户口规定,所已被要求写此证明才办成郝晓东的车辆户口。因快过年,此时暂时耽搁。过完年后郝晓东找相关领导给车辆管理所打招呼,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告知买主冯旭必须写个证明,证明买主知道车辆发票名与实际户口名不一致,以后不能找车辆管理所的责任,这样才给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告知以后此车买卖只能在本市过户不能提档过户到外地,冯旭拒写证明,要求退车,理由是汽车不能提档,不能按规定办理汽车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无条件退车。郝晓东不同意。卖方郝晓东现在与我联系,认为这桩汽车交易只对我,跟冯旭没关系,理由是我当初买车时与郝晓东的朋友徐秋华写了个收条(郝晓东当时在外地委托焦作的徐秋华卖车),大致内容是:今购买汽车一辆豫HA2112,车钥匙一套,车辆行驶证,等等,以及备注;此车以后的违章及事故责任由买主冯涛负责,卖车方需义务为买方办理过户手续,落款是:买车人:冯涛,及2011年10月X日。现在冯旭打算与郝晓东打官司退回不能正常过户的车辆,我也告诉郝晓东这是你们两个人之间的交易,发票是你俩交易的法律依据,别再与我联系,有什么纠纷你们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不再与你们双方联系。 1;请问冯旭可否直接与郝晓东打官司? 2;此车退回,法律规定等依据是否充足? 3;我与这件事有多大关系,他俩交易的发票的存在是否让我打的收条作废,我打的收条是否会让我承担法律责任? 4;郝晓东认为是我把车卖给冯旭的,所以要退也是退给我,我认为没道理,这件事相当于我买的东西,发票名写成了我家人的名字,我们家人有权以发票实际人名做为原告来打这个官司,是否对?

损害赔偿
2012-03-08 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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