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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我是去年毕业的学生,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并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日为2005年12月31日,其中前一年为见习期。因为工作环境很恶劣且有毒,我于今年4月18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得到了批准,但公司以我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为由,让我交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合同中确实有这一条款)。但公司也违反了合同里有关劳动时间和加班报酬的规定。 请问:见习期是否等同于试用期? 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我是否应该交这个违约金?

劳动纠纷
2005-05-03 04:32: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去年,也就是2004年的毕业生,合同期满日为2005年12月31日,事实上只确定了不到两年期的合同,而且其中前一年为见习期。如果因为工作环境很恶劣且有毒,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力求改变环境。

    公司也违反了合同里有关劳动时间和加班报酬的规定,你可以申诉和举报。

    但是所有这些并不是提前节约的对抗理由。
    公司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为由,让交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合同中确实有这一条款),应该是有依据的。
    见习期不等同于试用期。 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合理合法的。应该交这个违约金,至于数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如果不存在法定理由的话,你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 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的高见!谢谢
  • 见习期不等于试用期,公司如果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毋须交纳违约金。
  • 如以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为由辞职,你可以不支付违约金的。
  • 你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应明确为,工作环境恶劣,拖欠工资、加班费等,这样你就不用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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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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