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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12年2月10日应聘到**有限公司做营销总监,2月24日因为对方迟迟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向总经理杨*及总经办负责人史红隽提出辞职,最后得到的意见是同意我离开,关于我的工资结算杨*说需要总经办核算。我在入司前与杨*和史**谈好的待遇是每个月月薪1万元(基本工资),然后根据销售收入有10%的提成。但是2月28日我去到公司找到史**时她告诉我,我进入公司有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是4000元,除去我周末休息及2天病假,我一共只工作9天,只发我1500多的工资。而我进公司到离开他们并没有给我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说法表示有这个制度,只是自己单方面的想法,同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我没有接受他们的处理结果,于是离开。3月1日,我在网络联系他们问及工资一事,对方是这么回复:已安排在周日上午10:30分在机构人力资源负责人在机构完成这个事, 今天我手机出了些问题,没有开机,刚刚开机得到这样的一条信息,他们同时在网络也发给我了:上周四通知你今天上午10:30至公司人事负责人处办理离职手续并结算工资。我们已等你到11:30且你手机一直无法接通,请你看到信息后尽快与我联系!如你不在公司约定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即视为自动放弃试用期工资。 遭遇这类企业,除了气愤,更多的是想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请律师朋友帮我指点迷津,我应该怎么做才可以争取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呢!

劳动纠纷
2012-03-05 1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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