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在3年前进入一物业公司
去年2月 成为配电班长
去年11月签合同时 合同上写明 中层干部 月薪3000
今年2月17日(星期五) 公司以不胜任 要降职降薪 我不愿去
但公司出通告 要调职
2月19星期一 我到劳动仲裁咨询
2月24日 我提交请求劳动仲裁的申请
告公司取消年假 ,克扣加班费,单方面终止去年11月的合同
3月1日 劳动仲裁 接受申请 并定在3月29日开庭
3月1日 前 我仍在原岗位上班 并进行工作移交
请问:1.找了劳动仲裁了 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是由我去提交离职报告吗?还是应该由劳动仲裁的去办理?
2.如果要我去 是不是可以以劳动法第46条来说公司违反劳动法第38条。解除劳动关系?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