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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12月3日进入厦门**新家园宾馆工作。一直到2012年2月18日辞职(之前有写过辞职信,但是现在被她们扔了。)2月25时。因为与里面员工发生纠纷,25日早上交班时与经理说要离职,下午又过去协商,由于一天没有睡觉,所以准备请假。(一直到25日,我只休息了一天,他以没有人上班为由,还威胁我说如果不来就没有工资)我之前有签合同,但是他们没有签字,这算不算是没有签合同。现在没有签字的一份合同在我手上。原本是说如果要扣点工资就算了。不准备这么麻烦去劳动局投诉。可是昨天同事居然和我说老板不给我一分钱,理由是我25号那天走了。他们这样做合理么?我有说我要请假。但是他们不同意。这能说是我直接走人不做么?能以此就说扣除当月全部工资么? 如果要去投诉。我该怎么做?在那边上班,没有打卡,没有工资条。总之是拿不出证据证明我在那边工作。只有刚过去时有在网上公安网登记员工资料。还有之前两个员工可以为我作证。这样有用么

劳动纠纷
2012-03-04 19: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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