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本市企业的一名职工,企业因搬迁2012年1月21日和企业签订了一次性买断协议。在2012年2月9日企业因种种原因,出台了一份文件。说签的无效年2500元补偿金没有了。请问律师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什么法律,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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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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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签订时双方的意愿,任何一方无权更改,除非协议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你可以请律师审查协议看看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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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