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了六年,从2006年7月入职,一直未签合同,在此期间公司叫我们拿了购社保和养保的发票到单位报销,直到2011年7月才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我想请问公司这样有哪样地方违反的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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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情况:
一、可以要求11个月双倍工资及6个月经济补偿。
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你在提供劳力期间用人单位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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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公司办理之前的社会保险,要求支付11个月工资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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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11个月工资的双倍工资、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等
如需帮助,可以和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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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