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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武汉(北京驻武汉办),公司总部在北京,现行的‘固定期劳动合同’截止日是2014年5月,于今年1月起我的工龄已满10年,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被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近三年来考核均为优秀无不良记录),请问公司此行为是否属恶意解除,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金?如果进行劳动仲裁是在合同履行地武汉还是在北京受理,谢谢答复!

劳动纠纷
2012-02-29 13:40: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武汉仲裁赔偿
  • 没有法定事由解除合同的 可以要求双倍赔偿金
  • 应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主张权利,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未办理社保的应补办社保!协商不成,依法提起仲裁主张权利!
  • 注意保留与单位存在十年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被公司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或未继续发放工资的证明),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要求双倍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如果说公司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解除你的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经济赔偿金等,建议你来电咨询。
  • 因为你实际工作地点在武汉,所以你可以在武汉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双倍经济补偿。如需要委托律师或者提供法律帮助,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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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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