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附近06年的时候曾经通知拆迁,是以公告的形式。但我家从未接到过书面通知。也没有和任何工作人员商谈过。但06年那次的拆迁,我家这里最后不了了知,我们并不知道为什么最终没有被拆迁。然后一直到现在,间隔了6年时间,最近几天,又有工作人员来动员拆迁,告知我们将继续沿用06年的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还不清楚动员拆迁的人手里是否有合法的拆迁手续。现在想问,
1,06年的拆迁许可证时隔6年,还会不会存在,会不会有法律效应。
2,这次前来的动员人员说我们这里属于遗留问题,这样的说辞有没有法律根据?
3,我们作为被拆迁户,提出的要求是,原地置换,按照等同面积的住宅和门市房进行交换,并且我们愿意进行合法合理的折旧补偿以及面积不同时的多退少补办法。我们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有没有法律法规可以明确的维护我们的权益?
4,我们想委托拆迁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全程交涉,想了解需要多少费用以及付款的方式。以及这样的案件,胜诉率如何,最终带给我们的结果是怎样的。
谢谢各位律师,希望给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