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作为出租方,于2006年1月1日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期满后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我方接受,但并没有续签书面合同。现因市政建设,市政府决定拆迁。我方已经通知承租人,要求终止合同,但就相关补偿未达成协议,承租人拒绝终止合同,腾出房屋。我方准备起诉,能胜诉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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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之间是不定期的的租赁合同关系,你们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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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所以你们可以先书面通知承租人限期搬出,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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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而且能胜诉。对承租人的补偿在诉讼中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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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的可能性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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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