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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2.2.1日在公司入职,一直在同一岗位工作。公司为了便于工资发放,把我们的合同时间都改为15日,我的最后一次签署合同结束日期是2.16日。在2月8日时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我的职位被取消,我的工作被其他公司的同职位同时接替,公司不再与我续约。我当时表示:我愿意继续为公司服务,可以申请转岗。得到的答复是:公司没有职位空缺,给我的赔付是:1年1个月工资。请问:1、公司这样的做法违法吗?2、公司给我的赔付方案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2-02-23 20: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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