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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购买了河畔新世界的商品房,在合同与临时物业管理规定中规定,不允许擅自封阳台。因此,在装修过程中,物业不允许封阳台的材料进入小区。而物权法 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未成立业委会之前,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侵权?原来合同与临时物业管理规定这种格式条款的规定,是否是霸王条款?

损害赔偿
2012-02-16 2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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