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阳台 我家在一楼靠边,所以透寒。在2007年,向前期物业反映,其解决方案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物业承诺业主自行解决。在扩建阳台的计划书上物业的意见:。相关规定自行解决。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拖到现在,10月新物业法即将颁布,所以要尽快完成,并与二楼协商签订意向,二楼同意修建阳台。结果阳台建好后,二楼说离他家近不安全为由,以按照现在的规定不得私自搭建阳台,所以她无权的同意一楼建阳台所以她的签字也不负法律责任是这样吗???
如果对其起诉,法院是否支持,胜诉的可能有多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