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小物流公司的员工,(该物流公司只有经理、李某、姚某三人)。平日李某经常负责发货(也无明文规定),姚某负责接货(也无明文规定)。此外,李某还负责单位一些装修工程的杂事。
近日,物流公司承揽某国有公司货物运输。李某在负责发货时,把从A地发往B地的其中一车货物给低价倾销了。现,货物已追不回。
物流公司把李某送到派出所。目前,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把李某移交检察机关了。
我认为,1:李某是物流公司的员工,不是货物所属单位的员工
2:侵占的不是物流公司的货物,也侵占的不是物流公司货物的所有权。
3: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货物保管权。不是秘密窃取的货物所以,该案中李某构不成职务侵占,至多是个侵占罪。
4:并且,李某家人对该货物损失的赔偿,正在同物流公司沟通中,没说不赔偿。
这样理解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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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具备职务侵占的主体资格,具体情况需根据犯罪情节而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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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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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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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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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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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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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不能采取身份说,即只要是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就一概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关键在于行为的内容,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正是由于上述行为的内容与侵占罪区别开来。
3、另外,对单位财物的理解并不限于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同时也包括单位行使合法占有,但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依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李某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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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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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