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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办一刑事案,在定性方面拿不准,请各位律师帮忙参谋一下: 香港人张三欠李四的朋友王五的赌债3万元人民币。 某日,李四在一杂货店门口遇见张三,遂想帮朋友王五追债,将张三叫进杂货店内,并通知王五过来。 王五过来后,与李四一起要求张三还债,张三说没那么多钱,只有两万,要与李四、王五一起用香港银行卡取钱,李四王五不同意,张三只好把银行卡交出来,并告知了密码。 李四叫另外的一个同伴去银行柜员机取钱, 该同伴取了5000元回来,并说不怎么会用这个香港卡,取不出更多的钱。遂把钱及卡交给了李四。 在同伴去取钱期间,李四与另一债主(张三另欠该债主10多万元赌债)取得联系, 该债主叫一手下来把张三带走了,关了三天,此是后话,与本案无关。 在张三被带走后,张三的银行卡仍在李四的手上。李四一心想帮朋友王五追回全部赌债。恰好又碰上了另一香港人何六, 说起此事,何六说他会用这个卡,可帮忙取钱。于是二人便一起到银行柜员机取钱。当天取了1万多元。可能是这个卡 设了取款限额。还没取够。 由于李四觉得自己不会用这个卡, 拿在手上也没用,于是就将卡交给了这个会用卡的香港人何六。 何六在两天时间内又取了二万多人民币,并将港币9万元转到他自己的香港银行帐户里。 所在的银行监控录像里均没有发现李四操作取款。 两三天后何六将取出的人民币二万多交给了李四, 这样实际取出的人民币有四万多, 李四还了3万给朋友王五,其余1万多自己要了。 李四被抓获,何六在逃。 检察院认为李四与何六是盗窃罪共犯,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万多及港币9万元, 向法院对李四提起公诉。 问题: 1、 李四的行为性质是侵占还是盗窃? 张三将银行卡及密码一并交给李四,能否认为张三是将卡里的全部存款交给李四来保管, 而李四利用这一便利条件多取了款却未交回给张三? 2、由于李四本人一直未直接操作取款,何六多取了款及转帐到香港李四并不知道,只是最后何六将款交给李四时, 李四觉得既然多取了就要了吧,之前只是一心想帮朋友追债,他的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事后故意, 盗窃罪能以事后故意作为主观要件吗? 3、不管是侵占也好、 盗窃也好,那么侵占或盗窃的金额应如何定? 定人民币1万多还是再加上港币9万?

刑事行政
2004-04-23 08:55: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王春燕律师:你好!
    本人就你的问题回答如下:1、李四的行为性质是侵占。理由是: 张三将银行卡及密码一并交给李四,这说明张三是将卡里的全部存款交给李四支配,虽然赌债是非法的,李四是基于王五委托取得张三银行卡, 而李四利用这一便利条件多取了款未交回给张三的行为侵占行为。2、
    李四侵占金额为人民币1万多,何六盗窃数额为上港币9万。
  • 有理!
  • 强行索要赌债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行为,既非盗窃也不是侵占!
  • 你好: 这是冒用银行信用卡诈骗案。
  • 我本人的意见也与3楼相同,但结果不知如何判。
  • 由于所欠下的是赌债。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强行向索要赌债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受害人把信用卡及密码交给李四和王五,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财产被他人占有,李四、王五的行为也不存在秘密窃取情形,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 检察官说赌债作为民事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刑事的角度来看,债主向欠债者追债不构成犯罪,你们觉得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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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