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个体司机刘某欠李某人民币4000元。李某催收几次未果。2005年4月的某天,李某又催其还钱。于是两人商量将刘某的老板安某的车开出卖掉,赃款还李某的钱后再平分。(双方都说是对方先提出上述想法;当时刘某已为安某开车且刘与安的雇用协议书上写有“乙方(刘某)可自找货源)”) 十多天后即2005年5月3日,刘将车钥匙交由李某去配。然后刘驾摩托车带李某到工地停车场旁,告诉李某车的位置与特征,李某要刘一起去开车。刘说若车开不出再打他电话。于是李某进去开车。停车场保管员问李某,李某说去运石头,于是将车开出。刘在看到李某将车开出才离开停车场附近。(停车场是施工队用来停放车的场所。安某的车是自己买的,为施工队拖土,安某不是施工队的职工。施工队与安某没有停车保管协议。安某的车只在工地上拖了一天土就因下雨放在工地停车场。) 刘没有去卖车。 我的问题是:1.盗窃或侵占,哪种更准确? 2.若是盗窃,李某能定为从犯吗? 3. 李某能否判缓刑?(李某是初犯;现已赔偿安某的损失14000元(车价约20000元),得到车主的书面谅解) 急切得到您们的回复! 李某的案件2009年2月17日就要开庭审理!

刑事行政
2009-02-08 20:37:5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